1. 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在职男职工。
2.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施行输卵管结扎术和输卵管复通术的在职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退休女职工。
3. 支付范围和核定内容: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
4. 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支付限额制,******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5. 生育补助金计算标准
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津贴形式发放。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2、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注:男职工的配偶必须是无工作,必须开出社区盖章的无工作证明。
6. 申领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6.1. 申领条件
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职工;
2、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6.2. 所需材料
职工在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办员向经办机构进行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异地或急诊生育医疗费报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帐户登记表》、医疗费收据、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费用明细、《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另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异地生育需提供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②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登记备案:《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原件。
③申领生育津贴或补助:《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帐户登记表》、《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单位留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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