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的认定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的。
3. 发生工伤后的应对措施
(1)合作单位应及时将受到事故伤害的我公司派遣员工送往哈市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如离定点医院较远,可就近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急诊。
(2)发生工伤的合作单位应及时通知我公司负责该单位事宜的业务部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了解情况并初步判定此次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3)自发生工伤时起至取得医疗通知单不应超过24小时。节假日顺延。
(4)到非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急诊******,如受伤害情况较重需后续******的,应在24小时内转到工伤定点医院。如受伤害情况极为严重,需报市工伤保险科申请延后转到工伤定点医院。
(5)派遣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时,受伤害地点不在哈市,合作单位应及时将该员工送到受伤害地点附近的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如受伤害情况较重需后续治疗的,急诊期为24小时,应及时转到哈市工伤定点医院。如受伤害情况极为严重,需报市工伤保险科申请延后转到哈市工伤定点医院。
(6)参保人员凭工伤保险科签发的《医疗通知单》到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4. 发生工伤后的应对措施—补充内容
(1)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前,参保人凭工伤保险科签发的《医疗通知书》到指定医院救治时暂按工伤职工管理,其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垫付,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其工伤职工仍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垫付,(其先前暂按工伤职工管理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定点医院报销);
(2)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前,其工伤职工治疗(住院或门诊)已结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再到医院报销。
(3)以上两种情况目前只适用市工伤保险科作出的工伤认定,我单位的工伤认定属于区工伤认定,目前不能采用以上两种报销方式。
(4)合作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事故报告书、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的,需提供医药费收据、******、门诊医疗手册、加盖医院章的医疗通知单。
(6)住院******的,需提供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加盖公章)、诊断、住院病历(加盖公章)、加盖医院章的医疗通知单。
注: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终结书》
5. 工伤报销所需材料及流程。
(1)企业持工伤保险证、工伤认定书、医疗通知单二联、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企业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已做劳鉴)、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终结书、工伤职工医保卡复印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死亡证明复印件。
(2)门诊治疗还需持医药费收据、处方、门诊医疗手册;
(3)住院治疗的还需持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加盖公章),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4)集齐以上材料送交市劳动局工伤保险科。
(5)工伤报销的时间为自送交材料日期起22个工作日。
6. 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一级,***轻的为十级。
(4)生活自理能力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 工伤保险待遇
7.1.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 之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哈市社平月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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