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的规定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要******履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的支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规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职工劳动合同的规定(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20人以上需经工会通过并且报劳动部门)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职业病观察期;2、职业病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医疗期;4、孕、产、哺育期;5、15年;6、其它)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1、期满;2、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死亡、失踪;4、破产;5、吊销营业执照、关闭、解散)。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生效及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三者效力关系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关于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规定。
第五十九条、关于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上会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