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1.1.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应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1.2. 医疗保险模式
1.2.1. 9.5%+5(大额救助医疗费)
单位承担7.5%+2.5,个人承担2%+2.5
此方式可以享受住院待遇、药店购药、特殊病种的门诊******,有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
1.2.2. 6.5%+5
只能享受住院待遇,退休后建立个人账户,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
1.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3.1. 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内调动工作,应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变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地区调动工作,应当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1.3.2.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工作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3.3. 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1.3.4.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使用。如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无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4.医疗保险待遇
1.4.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一)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
1.4.2.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1.4.3.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目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限额为5.2万。
1.4.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起付标准—5.2万 5.2—15万
在职 10% 10%
退休 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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