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住院医疗统筹费以及滞纳金后,自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1.4.6. 因打架斗殴、酗酒、******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所致伤病或者伤残******需要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1.4.7.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及报销
(一)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的派出机构的在职职工和已经退休的人员,需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在离哈前,需携带《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或户口、异地购房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手续,在异地选择两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院。其中: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二级医院。审批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办理登记备案和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及超出有效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报销时需携带:医疗费收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三)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门诊费及药店购药的费用,冲减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1.5.大额医疗救助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本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年度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时,医疗费用在5.2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1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6.个人接续医疗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起3个月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参保模式接续医疗保险(参保模式一年后可更改)。
申请个人接续时,应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办理续保登记后,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到哈尔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结算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金额。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1.7.划入个人医保卡计算方式
按照医疗参保缴费基数45岁以下,缴费基数乘以0.031.划入帐户
45岁以上,缴费基数乘以0.041.划入帐户
|